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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2007-03-16 11:21  文章来源:流通服务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项目名称:拍卖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3条、第15条;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三、申请条件:
(一)拍卖行设立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营文物拍卖的,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拍卖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拍卖行的设立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拍卖企业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帐单(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7、拍卖业务规则;
8、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工作人员证件,
9、拍卖师调进、调出证明及中国拍卖业协会的备案证明;
10、员工花名册。
(二)、拍卖行分支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等内容;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1名以上专职拍卖师(拍卖师需注册到分公司)资格证明(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5、2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或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资格证书;
6、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使用证明;7、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五、程序:由申办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经贸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经贸局申报省经贸委审批。
六、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申报或不予申报的决定。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项目说明: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的部门核准许可。
九、经办科室:流通服务科
十、联系电话:0751-88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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