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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2007-03-16 15:11  文章来源:流通服务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项目名称: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的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3、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储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等,厂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白酒厂必须符合《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1-88);
5、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等;
6、生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企业的申请报告、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卫生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暂住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证明;
7、本厂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报告;
8、场地证明;
9、安全、环境、消防部门许可文件或意见;
10、各地级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书面请示)。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五、程序:申请单位(企业)提出申请→省酒类专卖管理局会同地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省经贸委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
六、时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项目说明: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检。酒类包括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九、经办科室:流通服务科
十、联系电话:0751-88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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