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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2007-03-16 15:19  文章来源:流通服务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项目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
二、办理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三、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其分支机构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设施;
4、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5、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经营规则、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简历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证明;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8、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6、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制度和防范设施。
五、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经贸局(委)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贸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时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经办科室:流通服务科
九、联系电话:0751-88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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