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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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6 15:23 文章来源: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项目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二、办理依据:
1、《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需提交的材料:
对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当地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报新加油站申请表;
(三)当地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督、环境保护的建设意见;
(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程序:单位(企业)提出申请→市经贸局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初审→省经贸委的批准→兴建加油站→提交当地验收证明→市经贸局初审→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
六、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项目说明:
(一)省经贸委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的企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每年年审一次;
(三)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九、经办科室: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十、联系电话:0751-8888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