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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
2007-03-16 15:30  文章来源:流通服务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项目名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
二、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国家《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三、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八)符合商务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报告,企业章程;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帐单,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三)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五)正式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七)申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五、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市经贸(商业)局审核→省经贸委核准→商务部备案并公告→颁发《资格认定书》。
六、时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项目说明:
拟从事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商务部门备案,须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九、经办科室:流通服务科
十、联系电话:0751-88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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