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审核
2007-03-16 15:31  文章来源:韶关市民营企业发展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项目名称: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审核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3)《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
(4)《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
(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
(6)《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7)《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粤府办[2005]15号)
(8)《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当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项目申报的有关条件
(2)符合《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04年修订)》中改造提高类和鼓励发展类项目。
四、需提交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格
(1)技术改造申请表
A、《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B、《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
(2)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
A、《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表》
B、《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表》:
(3)《广东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4)《广东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
(5)附件资料:
A、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或市直单位)的上报文(含汇总表)。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D、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E、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必须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F、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凭证和结息单(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贷款承诺函;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提供自筹资金有效凭证。
G、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或证明。
H、企业认为其他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材料。
五、程序: 企业申报→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择优、汇总→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六、时限:当场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项目说明:各县(市、区)企业由各县(市、区)进行筛选后和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民营企业发展局审核
九、经办科室:韶关市民营企业发展局
十、联系电话:0751——887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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